民大党发〔2017〕143号
中共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党员领导干部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已于2017年11月23日经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
中共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为本人、子女操办婚事,为父母、配偶操办丧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百日、生日、入学、参军、履新、乔迁新居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只能邀请近亲属参加。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本人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为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操办。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中不准邀请下列人员参加:
(一)现任职岗位的管理、服务对象;
(二)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事,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00人(按10人一桌共10桌);嫁娶双方合办的,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50人(按10人一桌共15桌)。确需遵守本区域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可另行规定宴请规模,但累计人数不得超过上述规定人数的150%。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丧事,应当从严控制规模。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对违反本规定参加婚丧喜庆活动的人员,应提醒其回避,并拒收其所送礼金、礼品;收受近亲属以外的人员所送礼金(礼品折合)每人不超过200元。
对无法拒收或者超过标准的礼金、礼品,应当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后一个月内上交本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上缴国库。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厉行节约,倡导文明。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公物、公车;
(二)组织7辆以上车队,或车队中有价值30万元以上的车辆;
(三)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大摆筵席或搭建灵棚;
(四)其它形式的讲排场、比阔气,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前应当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结束后10日内书面将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承诺遵守相关纪律等情况向本单位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向学校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将婚丧事宜操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和年度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礼品,一律收缴。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超过”、“ 以上”均包括本数。所指的“元”均以人民币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喜庆事宜申报表
单位: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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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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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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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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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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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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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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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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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事 项 内容 |
操办时间 |
年 月 日 |
操办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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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邀请参加人员范围及数量 婚礼的宾 客及数量 |
亲属 人;其他 人。 总共 人。 |
宴席桌数 |
桌 |
宴席标准(元/桌)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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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总数量 |
辆 |
其中,价值30万元 以上的车辆数量 |
辆 |
申报人承诺 |
本人承诺:严格遵守党纪国法,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纪发〔2014〕17号文件等相关要求,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申报人签字: 年 月 日 |
申报人单位意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纪委监察室意见 |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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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申报人请于操办事宜前10日向所在单位和学校纪委监察室提出申报;
2.分批次宴请的,请在“拟邀请人数”、“操办时间”、“操办地点”栏内填写宴请信息;
3.本表申报人所在单位、学校纪委监察室各存一份。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喜庆事宜报告表
单位: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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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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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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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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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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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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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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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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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事 项 内容 |
操办时间 |
年 月 日 |
操办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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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参加人员范围及数量 婚礼的宾 客及数量 |
亲属 人;其他 人。 总共 人。 |
宴席桌数 |
桌 |
宴席标准(元/桌)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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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总数量 |
辆 |
其中,价值30万元 以上的车辆数量 |
辆 |
报告人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报告内容属实,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申报人签字: 年 月 日 |
报告人单位意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纪委监察室意见 |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 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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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报告人请于操办事宜结束后10日内报告所在单位和学校纪委监察室;
2.本表报告人所在单位、学校纪委监察室各存一份。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丧葬事宜事前报告表
姓 |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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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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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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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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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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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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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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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办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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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邀请参加 人员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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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参 加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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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意 见 |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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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察室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校领导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丧葬事宜前,向所在单位部门及校纪委报告和备案。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丧葬事宜事后报告表
姓 |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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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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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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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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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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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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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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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办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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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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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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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丧葬事宜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单位及校纪委报告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