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部门概况|工作指南|政策法规|纪检新闻|廉政教育|学习专栏|规章制度|风险防控|清廉校园|工作考核|下载中心
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 01-12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 01-12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01-12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 01-12
中共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在... 03-09
更多>> 
请输入要搜索信息的内容!

举报电话:0771-3260100

举报邮箱:gxunjw@gxmzu.edu.cn

网上举报:http://guangxi.12388.gov.cn/

来访举报:请到南宁市大学东路188

来信举报:请寄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广西民族大学纪委办公室

邮编:530006

 
党建管理类
广西民族大学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
2018-03-05 15:41  

广西民族大学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

民大党发〔2016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学校党组织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学校党的委员会工作,加强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校党的工作、执行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最高决策形式。

第四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履行全委会的职能,主持学校党的委员会工作,讨论决定党的委员会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的委员会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与协作。

第六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机制,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协调一致,提高效率;坚持和完善联系基层党组织制度,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干部群众,努力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的建设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按照建设学习型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四)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稳定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八)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凡属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均须提交全委会或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全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 审议学校的办学定位,批准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 审议决定学校党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

(三) 审议决定党员代表大会会议方案、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换届工作方案;

(四) 选举党的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五) 定期听取常委会和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研究决定常委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交全委会审议的事项;

(六) 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全委会讨论的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 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全委会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委会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非中共党员的校领导可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党委书记、校长一般应同时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全委会议题由常委会决定;或有关部门提出,由党委书记征求校长意见后确定。其中干部人事问题需要在会前经过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组织和纪检工作的常委集体酝酿。

第十五条 拟提交全委会研究的材料,除需要保密的以外,一般应提前报送学校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一般应在会前将议题和有关材料分别送给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十六条 全委会应有专人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好有关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七条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会议纪律:

(一)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

(二) 除传达上级指示和处理紧急事务外,会议必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三) 会议实行回避制。凡议题内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利益的,与会人员必须回避;其中干部人事议题的回避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

(四) 会议实行保密制度,除需要贯彻的会议决定或决议,与会人员可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传达以外,会议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一律不得对外泄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全委会议事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决策的原则;

(三)坚持秉公议事、务求高效的原则;

(四)坚持维护团结、严守机密的原则。

第十九条 全委会决策前,一般应经过组织调查研究、拟订方案、广泛征求意见等程序。

干部人事问题要听取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意见。

第二十条 全委会应集体研究决策。召开会议时,由有关议题和工作的分管领导或其委托的同志报告情况,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由与会的党委委员进行表决。会议有多个议题时,应一题一议,逐项进行讨论研究和表决。

对于行政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全委会进行决策

前,应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全委会的与会人员应积极发表意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需要做出决定的问题,与会的党委委员应明确表达自己的态度和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召开全委会的过程中,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表决并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表决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分管某项工作的领导未参加全委会时,一般不作相关的重要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全委会在作出决定时实行表决制。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可实行全委会票决制。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第六章 督办落实

第二十五条 全委会形成的决定、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集体决定认真执行,不得向干部群众发表与会议决定不同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需要按规定上报或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传达、发布的全委会决定,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党委书记批准后分别采取以下方式作出处理:

(一)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以学校党的委员会文件或党委行政联合发文上报;

(二)有委员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将会议决议传达给缺席会议的人员;

(三)需要在学校内实施的重要决定,以党的委员会文件或党委行政联合发文的形式发布;

(四)涉及面广的一般事项,以全委会《会议纪要》的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五)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任免经全委会讨论决定或实行票决后,按规定的程序任免;

(六)涉及少数部门(单位)和个人的一般事项,由分管领导或党委办公室告知。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组织实施的全委会决定,应明确承办人和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协调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向党委书记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全委会决定事项进行催办、督办和协调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坚持每年以适当方式听取学校党代表的意见,接受党代表的监督,充分发挥党代表的积极作用。每年召开12 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对工作和本规程执行情况的意见,发挥他们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三十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高校工委。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全委会决定,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应由全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未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的;

(三)未来得及召开全委会研究,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临机处理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事后不及时向全委会或常委会报告的;

(四)未向全委会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执行全委会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工作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关闭窗口
 
 
 

广西民族大学 纪委监察室  地址: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