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民大党发〔2016〕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广西高等学校党委(常委制)工作规则》和《广西民族大学章程》,特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加强沟通、研讨问题、总结经验、布置工作的会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由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与校长商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中央、自治区重要决定和指示,通报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精神。
(二)沟通协调贯彻党委重大决策的工作意见。
(三)年度工作总结与安排。
(四)决定需要党政各方协调一致的重大工作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五)通报相关重要信息。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校长共同商定提出,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也可向书记、校长提出需要沟通的重要问题的建议。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的议题、时间和地点,一般应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前 2 天通知与会人员,并将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一并送达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视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八条 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