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民大党发〔2016〕16号
总则
第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决定其职权范围内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为了加强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广西民族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特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校长委托其他校领导召集并主持,会后由受委托者向校长报告会议情况。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议题涉及到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该单位和部门负责人视情况列席会议。
第一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上级机关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措施。
(二)研究布置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三)讨论拟订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四)讨论拟订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七)讨论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八)讨论拟订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九)讨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方案。
(十)研究教学活动、教学审核评估、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质量提高等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科研发展规划、科研奖励办法、申报重大科研平台项目等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三)研究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等重要事项。
(十四)研究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事项。
(十五)讨论学生学籍管理、学位授予、奖励处分以及招生和就业工作等重要事项。
(十六)讨论拟订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财务预算、财政资金招标计划等方案。
(十七)讨论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50 万元以上的专项经费立项项目,100 万元以上预算执行方案。
(十八)讨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九)研究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十)研究学校办学经费筹措方案和接受社会捐赠等事宜。
(二十一)研究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的重要合同和其他协议。
(二十二)讨论拟订国内国(境)外重要交流事项与合作办学项目、因公出访计划。
(二十三)讨论学校对外投资和借贷,以及以学校名义购置、转让、交换、出租或承租的任何不动产。
(二十四)审议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项目的设计方案、工程预算。
(二十五)研究校办产业开发和产权变更事项。
(二十六)讨论拟订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主要资产处置等方案。
(二十七)研究处理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工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二十八)讨论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五条 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应由校领导提出,或者由各单位和部门提出报告分管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校长办公室负责汇总并报校长决定是否列入校长办公会议题。
第六条 凡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议题。
第七条 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过充分的酝酿。议题提出单位和学校分管领导要在会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并向会议提供相关材料。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单位要事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一致的意见。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应提出两个以上建议方案。若分管副校长不在,其所分管事项的议题一般不上会。
第八条 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将校长办公会议题和有关材料提前一周提交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校长意见拟定校长办公会议题,并提前3 天通知与会人。对特别复杂和重要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应提前向会议组成人员沟通议题内容和拟处理方案。
第三章 议题的审议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应按通知拟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讨论临时议题。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并作出决定的过程,必须充分体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做到有议有决。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程序为:
(一)由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需要时可由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作补充说明;
(二)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三)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四)对于暂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校长可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进一步深入研究,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的主要工作例会,组成人员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与会者应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校长请假并征得同意,校长办公室应及时向请假者报告会议情况。
第十三条 实行候会制度。除会议组成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校长办公室的通知时间另室候会,待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会议成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回避。
第十五条 对会议的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会议议题议决情况,不得在会后发表与会议议决结论不一致的意见。
第五章 决议的传达、督办与执行
第十六条 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讨论情况、结论等内容,应有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校长办公室以纪要形式公布。会议纪要由分管校长办公室的校领导、校长先后审定。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学校行政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校长签发。
第十八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校领导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校领导要按照分工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加强协调和合作。执行过程中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校长报告。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室应根据会议纪要向相关部门及时传达有关会议决定并进行跟踪督办,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落实情况。对决议、决定的办理情况,校长办公室主任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对于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决议、决定,校长办公室应以督办、通报等形式及时印发至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决定执行时,应由分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进行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须由校长在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包括议题收集、拟制议题、制发通知、准备有关会议材料、进行会议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